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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占存文、闫某某、闫某某与罗田县兴农林果专业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占存文
闫某某
闫某某
罗田县兴农林果专业合作社

原告田某某
原告占存文
原告闫某某
原告闫某某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田县兴农林果专业合作社,地址:罗田县三里畈镇袁家畈村。
法定代表人雷家良,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占存文、闫某某、闫某某与被告罗田县兴农林果专业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占存文、闫某某、闫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占存文、闫某某、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占存文、闫某某、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田某某、占存文、闫某某、闫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占存文、闫某某、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占存文、闫某某、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田某某、占存文、闫某某、闫某某负担。

审判长:方澜林

书记员: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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