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
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焦云富
单位公务员
原告田某某。
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宏,镇长。
委托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焦云富,
被告单位公务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8元,减半收取3259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8元,减半收取3259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谭文先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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