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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胡红军、邢台中某某特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邢台中某某特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临西县轴承工业园区北环路北侧。
负责人:韩书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卢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1号21楼。
负责人:张晓宇,该公司经理。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胡红军、邢台中某某特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卢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红军、邢台中某某特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卢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胡红军、邢台中某某特液压科
技有限公司、卢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霞

书记员: 马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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