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万民,男,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安州镇北际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新县安州镇北际头村。
原告田万民与被告安新县安州镇北际头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田万民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万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万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田万民负担。
审判员 张林杰
书记员:任梓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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