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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生某某
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生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生某某提供的被告王某某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查询后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被告王某某户籍并未在本院所在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原告生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生某某提供的被告王某某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查询后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被告王某某户籍并未在本院所在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原告生某某。

审判长:张志强

书记员:高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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