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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顺与徐武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甘某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马金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香河县。
被告徐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伶,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茂森,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顺与被告徐武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4元,由原告甘某顺负担。

审判长 夏华岩
审判员 刘松伶
人民陪审员 赵银

书记员: 郑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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