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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铁成诉甘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甘铁成
王慧峰(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
杨德明(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
甘某
杨某某
张仁清(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原告甘铁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人,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市场路17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王慧峰,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德明,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人,住安陆市府城办事处府河街一组,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杨某某。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仁清,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铁成诉被告甘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铁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铁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铁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87元,减半收取7444元,由原告甘铁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甘铁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铁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87元,减半收取7444元,由原告甘铁成负担。

审判长:宋文震
审判员:朱珊
审判员:刘迎飞

书记员:操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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