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蓝某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延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密颖,该公司职员。
原告甘肃蓝某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公司)与被告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通联公司)、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力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2月22日,蓝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达利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为共同被告,理由为达利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系达力普公司重组力通联公司后在力通联公司原经营场所新设分公司,达利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应当对力通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原告蓝某公司与被告力通联公司,达利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与蓝某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达利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不应对力通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蓝某公司申请追加达利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蓝某公司追加达利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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