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维睿
顾强华
鲁静(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
安陆市天星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樊戎
徐祥生
原告甘维睿,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湖北省安陆市府城龙门路4号。居民身份证号:422225196703190011。
原告顾强华,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湖北省安陆市府城紫金路78号。居民身份证号:422225520707001。
委托代理人鲁静,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陆市天星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戎,武汉开元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祥生,武汉开元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维睿、顾强华诉被告安陆市天星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专利号:ZL032351151,ZL200620095351.6)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维睿、顾强华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甘维睿、顾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维睿、顾强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办收取2,9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由原告甘维睿、顾强华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甘维睿、顾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维睿、顾强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办收取2,9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由原告甘维睿、顾强华承担。
审判长:李艺虹
审判员:何震
审判员:尹为
书记员:李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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