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清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徐国涛,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委托代理人:何成哲,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甘清泉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清泉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某某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清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 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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