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甘洪国、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甘洪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阳,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所地湖北省随县,现住湖北省随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海涛(王某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滨,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55号。
主要负责人:周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荣,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职员。
一审原告:刘加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一审原告:朱德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再审申请人甘洪国、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王海涛因与被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武汉支公司”)及一审原告刘加安、朱德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甘洪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汪大富 审判员  刘 莹 审判员  储颖烨

法官助理兰京 书记员魏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