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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滥伐林木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南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和**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2020年8月6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其购买的位于东津镇荷池村塘角屯塘狸岭、寒山岭的巨尾桉,被砍伐的株数269株,蓄积量为25.77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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