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旭东,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刁丽,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国市。被申请人:史文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国市。
申请人甘旭东与被申请人赵某、史文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甘旭东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某、史文利名下的银行存款368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赵某名下药都新城12-1-2203号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甘旭东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旭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某、史文利名下的银行存款36800元或保全等价值的财产(赵某名下药都新城12-1-2203号房产)。案件申请费388元,由申请人甘旭东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冬梅
书记员:王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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