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甘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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