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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与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甘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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