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冬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林 霞
书记员:施 倩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