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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马某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甘平
卢瑞群
甘某某
刘占平
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马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西路372号华夏银行4楼。
负责人吴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平。
委托代理人卢瑞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占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系原告亲属。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占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系原告亲属。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农民。
原审被告刘广,农民。
上诉人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硕
审判员:徐超
审判员:杨亚军

书记员:孙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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