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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与湖北恒大农牧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甘某某
王际伟(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
湖北联合恒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杨国保该公司员工
李作斌(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张定学
唐良龙
颜永武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际伟,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联合恒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峰口镇解放街。
法定代理人:郑文扬。
委托代理人杨国保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作斌,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定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良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永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甘某某、湖北联合恒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定学、唐良龙、颜永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甘某某、湖北联合恒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某某、湖北联合恒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上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甘某某、湖北联合恒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06元,减半收取721.53元,由上诉人甘某某、湖北联合恒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某某、湖北联合恒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上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甘某某、湖北联合恒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06元,减半收取721.53元,由上诉人甘某某、湖北联合恒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殷芳
审判员:徐峰
审判员:李军华

书记员:覃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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