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卫国
易勇辉(北京融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甘卫国,男,生于1956年4月10日,汉族,浙江省洞头县北岙镇人。
委托代理人易勇辉,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立案,代为参加诉讼活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6年9月2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卫国诉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自愿通过协商处理此事,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甘卫国诉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卫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卫国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甘卫国诉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卫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卫国负担。
审判长:张明星
书记员:王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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