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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国诉夏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甘卫国
易勇辉(北京融源律师事务所)
夏阳某

原告甘卫国,男,生于1956年4月10日,汉族,浙江省洞头县北岙镇人。
委托代理人易勇辉,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立案,代为参加诉讼活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被告夏阳某,男,生于1968年12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卫国诉被告夏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自愿通过协商处理此事,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甘卫国诉被告夏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卫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阳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卫国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甘卫国诉被告夏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卫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阳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卫国负担。

审判长:张明星

书记员:王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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