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南县鸿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光明街。法定代理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伟,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富重传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龙马大道西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南县鸿福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富重传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南县鸿福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南县鸿福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南县鸿福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3.95元,减半收取866.98元,由原告甘南县鸿福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艳华
书记员:孔繁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