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南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庆文。
被申请人武财。
申请人甘南县水务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甘南县水务局称,被申请人2014年在其东巨灌区种水田102.9亩,欠水费1700.00元;2015年种田102.9亩,欠水费1700.00元;2016年种102.9亩,欠水费1700.00元,合计5100.00元,其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被申请人至今未付,要求被申请人给付2014年102.9亩、2015年102.9亩,2016年102.9亩水田水费共计5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武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甘南县水务局2014年102.9亩、2015年102.9亩,2016年102.9亩水田水费共计5100.00元。
支付令申请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滕飞
书记员: 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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