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法定代表人韩立平,村主任。
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款21900元;2.被告方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在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期间,原告甘某某为被告南新庄村娱乐室打扫卫生,保洁工作一年,注(早七点至晚九点)应付21900元人工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至今未付。综上所述,被告不信守诺言,给原告在经济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天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被告并未委托原告打扫卫生,也未召开村民会议,对原告诉请欠款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期间,经上届村委会主任白卫东雇佣原告甘某某为被告南新庄村娱乐室打扫卫生,从事保洁工作一年,每天工资60元,应付21900元人工费。后白卫东为原告出具了加盖南新庄村委会公章的欠款证明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新庄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甘某某、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赵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经原村民委员会主任盖章确认的并加盖了被告村民委员会公章的欠款凭证,被告虽主张可能存在村干部与原告恶意篡通,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况,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甘某某21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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