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某市。
被告:唐某市古冶区范某某镇小刘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某市古冶区范某某镇小刘某某。
法定代表人:彭国兰,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懿,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竟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古冶区唐家庄京华道北。
法定代表人:孙竟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唐某市古冶区范某某镇小刘某某村民委员会、唐某竟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9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星群
书记员: 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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