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甘某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甘某负担。
书记员代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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