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甘某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甘某负担。

书记员代 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