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甄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甄某
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原告甄某与被告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甄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刘二喜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王晓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