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蔚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高新区市府海关大楼。负责人:王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增华,该公司职工。
原告甄某某与被告耿某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世富
书记员: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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