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勇,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阳县文某某牛某内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江尔,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被告:牛兰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原告甄某某与被告牛某内村村委会、牛某某、牛兰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光,被告牛某内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江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景、被告牛兰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承包四亩耕地;2、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5年4月16日,原告与牛某内村牛跃华签订土地承包转让合同,牛跃华将其1995年4月1日承包九队的北至大道、南至牛风烟、东至二队果园、西至东诸侯地界荒地一块(计四亩地)转让给我经营,转让期30年。2016年4月份牛某内村村委会无端认为我与牛跃华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强行将我承包地无偿收回,转让给二被告牛某某、牛兰永所有。对此,我向人民法院起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5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与牛跃华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有效。于是,我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将地返还给我,但被告拒绝返还。同时,自2016年4月份至今,四亩地的收益(小麦4000斤、玉米4000斤)及我投资10000元所打的一口井也被被告填埋毁坏。故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牛跃华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有效,原告即对承包地享有物权。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被告牛某某、牛兰永使用原告承包期内的土地即构成侵权,二被告对其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牛某某、牛兰永返还所承包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牛某内村委会只是参与了协商未实际占用土地,因此村委会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因被告牛某某、牛兰永侵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7540元理应连带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机井损失1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承包的土地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牛某某,牛兰永返还原告甄某某所承包的牛某内村第九生产队土地(北至大道、南至牛风烟、东至二队果园、西至东诸侯地界)一块;
二、被告牛某某、牛兰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40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四、以上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被告牛某某、牛兰永承担150元,原告甄某某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江涛 审 判 员 谷素花 人民陪审员 甄小波
书记员:齐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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