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系申请人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国,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甄路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
代理人:甄跃广(系被申请人甄路通次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
申请人甄某某申请认定甄路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甄某某称,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大儿子。因被申请人年老,多次住院,患上了老年痴呆症,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也不能单独的处理相关的事宜,故申请人依据《民法总则》第2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甄某某系被申请人甄路通长子,被申请人甄路通的代理人甄跃广系甄路通次子。被申请人甄路通的配偶及父母已经去世,被申请人甄路通也没有其他子女。被申请人甄路通目前独自居住,由其长子甄某某与次子甄跃广轮流照顾一日三餐。2018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的目前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2019年3月14日,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冀医一院司鉴[2018]精鉴字第4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甄路通目前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家人照料,受疾病影响,认知功能全面下降,理解能力差,无法准确理解他人的意图,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也无法在民事行为活动中承担民事义务和行使民事权利。因此,评定甄路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载明1、疾病学诊断:目前为痴呆;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之子,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被申请人甄路通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人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申请人甄路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杜志军
书记员: 贾晓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