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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某、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中,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甄某某、甄向明、邸庆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冀0627民初119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复议申请人甄某某不服,于2016年7月12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甄某某称2016年6月20日,唐县鸿铭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苏L×××××号商泵车、冀F×××××号商泵车被被申请人宗某某强行抢走。申请人认为,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强行抢劫取得的财产,明显违法,应予以纠正。被申请人起诉数额为2000000元,超出两辆车的价值,属于超标的保全。申请法院纠正违法保全措施,撤销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27民初1193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审查认为,苏L×××××号泵车、冀F×××××号泵车登记车主均为被告甄向明,为被告甄向明个人所有,与复议申请人甄某某无关。且苏L×××××泵车、冀F×××××泵车均是被告甄向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苏L×××××泵车已经使用多年,冀F×××××泵车只支付了部分购车款,现两车价值多少不详。被申请人宗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起诉复议申请人甄某某、被告甄向明、邸庆茹,并提交相应担保申请对被告甄向明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依法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甄某某的复议请求。
本裁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张国良 审判员  周贵才 审判员  骆肖依

书记员: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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