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南小王乡东王各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菊,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宝山新村。
原告甄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胡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胡某某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甄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涛
书记员:朱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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