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甄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南小王乡东王各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菊,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宝山新村。
原告甄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胡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胡某某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甄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涛

书记员:朱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