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江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原告甄江海与被告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甄江海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甄江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江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江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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