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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江海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甄江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原告甄江海与被告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甄江海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甄江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江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江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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