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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江海与甄某某、李成恩、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甄江海
种旭辉(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甄某某
张全智(唐县向阳街九鼎法律服务所)
李成恩
李某某

原告甄江海,男,汉族,农民,住长古城乡。
委托代理人种旭辉,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唐县。
委托代理人张全智,唐县向阳街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成恩,男,汉族,农民,住唐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甄江海诉被告甄某某、李成恩、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甄江海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甄江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江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甄江海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甄江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江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甄江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周君慧
审判员:刘彬彬
审判员:刘亚朝

书记员: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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