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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号,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泉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初、**月**日,被告人甄某某与吸毒人员刘某某电话联系后,在**市**区**门附近,每次收取刘现金200元后将1小包毒品出售给刘。10月15日交易结束后,被缉毒民警现场抓获,收缴毒品1小包。缉毒民警依法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另收缴毒品14小包,称重结果为4.56克。以上毒品送检后,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称重材料、毒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占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禁绝毒品的法律、法令,公然向他人售卖毒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其本人系残障人员且患有严重疾病,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有期徒刑6到8 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已被监视居住,电话***********。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朱晓东,电话**********;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起诉书壹拾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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