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某
赵志忠(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甄某某
陈瑞俊(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甄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志忠,系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瑞俊,系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与被告甄某某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长:刘丽平
书记员:崔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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