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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云,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向阳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韩清,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甄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甄某某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永会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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