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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卫兵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阳县怡卡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南尖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8347628542D
法定代表人:刘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红伟,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
被告:甄卫兵,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县怡卡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甄红伟、甄卫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债权、债务已清结,原告高阳县怡卡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怡卡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阳县怡卡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阳县怡卡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维

书记员: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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