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大连三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
法定代表人:姚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为群,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路230号-01室。
法定代表人:唐家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鸿海电站配套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三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辽0291民初36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三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限额为1974000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大连三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新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三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三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7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雪
书记员: 王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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