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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襄樊大显机电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程林书(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襄樊大显机电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瓦房店轴承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王路顺,瓦房店轴承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林书,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襄樊大显机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显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大庆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褚家元,大显公司总经理。
原告瓦房店轴承公司因与被告大显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受理后,因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自行和解,故原告瓦房店轴承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瓦房店轴承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轴承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瓦房店轴承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瓦房店轴承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轴承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瓦房店轴承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泽震
审判员:刘燕
审判员:杜丹丹

书记员:苏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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