璩某某
吴宏艳
赵希田(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任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刘晓阳
原告:璩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宏艳。
委托代理人:赵希田,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阳,农民。
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璩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查,2014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但经审理查明,本院受理的(2015)西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陈某某起诉被告璩某某、第三人河北辰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原告不具备诉的利益和诉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璩某某的起诉。
经查,2014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但经审理查明,本院受理的(2015)西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陈某某起诉被告璩某某、第三人河北辰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原告不具备诉的利益和诉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璩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冰
书记员:赵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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