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瑰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MICHAELGANTER,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见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家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其悦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川菊。
申请人瑰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瑰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其悦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瑰泰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其悦公司名下人民币152,092.9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瑰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其悦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09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80元,由申请人瑰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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