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阳汽车零部件(仙桃)有限公司
刘学腾(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
SatisfiedBrakeProductsInc
陈晓静(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瑞阳汽车零部件(仙桃)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工业园瑞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腾,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Satisfied Brake Products Inc(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805Education Rd.,Cornwall,Ontario K6H6C7。
法定代表人Stewart Kahan。
委托代理人陈晓静,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2月19日作出(2010)汉民立保字第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Satisfied Brake Products Inc(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30万美元的货物予以查封,其中包括YMLU3194557集装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Satisfied Brake Products Inc(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的YMLU3194557集装箱的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Satisfied Brake Products Inc(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的YMLU3194557集装箱的查封。
审判长:袁溥
审判员:苏哲
审判员:肖志祥
书记员:胡煜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