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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翔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瑞昌市翔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瑞昌市横立山乡上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67795616XC。
法定代表人:汪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建平,男,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穴市北川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182000022729。
法定代表人:李汉阳,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瑞昌市翔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云公司)与被告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翔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款87678.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9日,原、被告在湖北省××签订一份《公路委托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运输被告生产所有的外购物资、并就运输地点、运输价格、付款方式、合同有效期限、管辖地点作出约定。2016年7月27日,原告对运输款进行结算,并向被告发出《往来款询证函》。2016年8月31日,被告在《往来款询证函》上确认有89678.88元运输款未付。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运输款,被告以各种方式和理由进行拖延。2016年12月31日,被告支付2000元,尚有87678.88元未予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有证据证实,且被告未提出抗辩,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公路委托货物运输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同有效。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运输费用。被告确认应支付原告运输费用89678.88元而仅支付2000元,余款87678.88元,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瑞昌市翔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运输费用87678.8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收取995.50元,由被告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兵

书记员:杨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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