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瑞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范孝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华、朱姚良,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自贡市。
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姚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人民币234,39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其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人民币234,390元为基数按日0.6575‰计算;二、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截止2018年8月16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11元;三、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上述第二、第三项诉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人民币234,390元,并支付以人民币234,39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为实现出售回租之目的,签订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第1年)》、《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第2-4年)》及《抵押合同》各一份。《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第1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承租人(被告)享有所有权之车辆,并再将该车辆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物货款为人民币195,000元,租赁期限为12个月(即12期),起租日为租赁物交付日,租金支付时间为自2018年8月(含当月)起至2019年7月份止,每月8日支付租金。租赁模式为1年+3年,被告的最短租赁期为1年,租赁期满后,被告可以从两种处理方式中选择其一:(1)第1年租赁期满前10日内一次性付清尾款结清,则租赁期为第2-4年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不生效。(2)融资期为2-4年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生效并开始执行。如被告违约的,原告有权收回或处置租赁物,并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而未付租金(包括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等直接与间接损失。但被告截止起诉分文未付,已拖欠租金人民币18,752.5元。为此,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讨,并于2018年8月15日向其发出“加速到期”通知,要求其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第1年)》,合法、有效,被告拖欠支付租金,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原告起诉来院。
原告提供了汽车代销合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抵押合同、加速到期通知及快递单、名橙公司的收款说明、付款说明、保险费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置税发票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告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进行了核对,并经审理查明,确认以下事实:
2018年7月9日,被告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申请融资,同日,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第1年)》,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享有所有权的三菱欧蓝德车辆(车架号:LL66HBB01JB045431),并将该车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租赁物货款为195,000元,货款支付方式为原告向上海名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转账支付。租赁期限为12个月,从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止。租金第1期为18,752.50元、第2期至第12期每期租金为4,712.50元。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和为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偿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租赁模式为1年+3年,双方同时签订两份《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被告的最短租赁期为1年,租赁期满后,被告可以从两种处理方式中选择其一:(1)第1年租赁期满前10日内一次性付清尾款结清,则租赁期为第2-4年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不生效。(2)融资期为2-4年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生效并开始执行。同日,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第2-4年)》,约定,第13期至第48期每期租金为4,306.25元。
同日,原、被告双方另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其承租车辆为抵押物,为其与原告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服务费、违约金等应付款项的费用提供担保。双方于2018年7月3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上海名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收到原告支付的上述融资租赁车辆的购车款179,800元、保险款9,747.43元、车辆购置税款项15,500元等款项。
合同签订后,上述车辆于2018年7月30日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未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明确,现被告未能按《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第1年)》的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全部租金并要求被告偿付违约金。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了诉讼中可享有的答辩、质证等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234,390元;
二、被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瑞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34,39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20%计算的违约金。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16元,减半收取2,408元,保全费1,742元,合计4,1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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