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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诚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琼中建领新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中诚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琼中县城海榆路金光公司后面。
法定代表人:李杨坤,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琼中建领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县海榆中线14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许铭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继伟,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琼中诚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利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琼中建领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诚利来公司经传票传唤,于开庭当日未到庭参加诉讼,经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李杨坤联系,其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故上诉人诚利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林芝静
审判员 吴罗南
审判员 王东史

书记员: 冯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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