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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群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琚群祥
董连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王玉国(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

原告:琚群祥,男,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个体,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
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项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国,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琚群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琚群祥于2014年2月25日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琚群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原告琚群祥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琚群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原告琚群祥承担。

审判长:魏云良

书记员: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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