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琚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俊,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东,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花颐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疆。
原告琚桂某诉被告上海三花颐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琚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琚桂某负担。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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