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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某某与赵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翔盛钢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班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希同,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孟某回族自治县翔盛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福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翔盛钢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希同、被告赵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翔盛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某系被告孟某回族自治县翔盛钢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原告班某某系该公司工人。2016年2月23日,被告赵某某对账后为原告出具了欠工资16400元的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为原告班某某书写的欠工资条记载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性,故债务人被告赵某某应负有偿还该债务的义务。但原告和被告赵某某、翔盛钢管有限公司均认可该债务,系原告在被告公司打工期间所欠的工资,是被告赵某某的职务行为,故本院依法确认该事实。据此,被告孟某回族自治县翔盛钢管有限公司应当清偿该债务。二被告关于延期审理或中止诉讼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某回族自治县翔盛钢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班某某工资欠款164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孟某回族自治县翔盛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旭东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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