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艳丽
邯郸市河江水投资有限公司
孙红某
孙杰
原告班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告邯郸市河江水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滏东写字楼2314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某。
被告孙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告孙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班艳丽诉被告邯郸市河江水投资有限公司、孙红某、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班艳丽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班艳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班艳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班艳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班艳丽负担。
审判长:杨红涛
审判员:闫玲玲
审判员:庞圣平
书记员:刘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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