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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某、高淑兰、张某某与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高淑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彬,黑龙江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市建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高淑兰、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班某、高淑兰、张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班某、高淑兰、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班某、高淑兰、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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