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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某某与石某某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班某某
徐建美(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曹阳(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小丽

原告班某某,教师,
2180317。
委托代理人徐建美,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阳,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桥西区双五街底商2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小丽。
原告班某某诉被告石某某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班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石某某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石某某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齐玉华

书记员:赵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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